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研究生培养 >> 正文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1-23 15:12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5〕18号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改革,加强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程序,特制订本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条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是校研究生处下设的工作机构,对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负责。其任务是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及时反馈培养工作信息,为学校领导和研究生处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点分布,组织选拔聘任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成员,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名,并兼任督导组秘书,研究生处设指定联系人1名。
      第四条  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 长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有威望,身体健康。
3. 熟悉研究生改革动态和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4.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导资格。
       第五条  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监督与检查
1.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情况进行审核和指导。
2.对课程教学和教风学风实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二级学院每学期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情况,听课质量,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授课情况,育人情况。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例如课程的内容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等。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能否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过程的情况以及教师在课堂上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效果等。
(6)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需求。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登记等。
3.对研究生开展学术报告和参加教学实践等情况进行检查。
4. 对中期检查、开题报告等研究生培养重要环节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5.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二级学院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社会调查、论文阶段性进展报告等环节以及进入答辩所需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完成的发明专利等先决条件是否具备。
6.对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督查。检查各二级学院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7.对学位授予进行督查。检查各二级学院是否按规定组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生毕业答辩情况,公平、公正、认真审查,学位授予过程是否遵守应有的程序。
(二)研究生培养质量调查与咨询。调查了解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咨询与建议。
(三)研究生处和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召开督导组工作总结会,督导组组长向研究生处提交督导组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处或二级学院沟通。听课表与巡查报告等相关文档材料要汇总并存档。
       第六条  各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对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重视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的意见和建议。各二级学院如对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或研究生处提出申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规定成立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小组,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并接受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学校对校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对于其成员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和津贴,发放标准参照本科教学督导相关发放规定,对于校外聘请专家的津贴适当高于校内专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院(研工部、学科办)  浙icp备11051284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318号 邮编:3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