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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制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2-22 14:20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4〕8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导意见


教学大纲是与学科方向培养配套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基本内容、性质、任务及该课程内容的深度与广度,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和选用教材的直接依据,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国家监督、评估学校教学质量,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学大纲的规范性建设,保证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的统一,现就制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制订原则
1.教学大纲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体现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特点,明确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注意各课程内容的衔接,有效地进行课程整合,避免彼此间的内容重复,达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2.教学目的、要求以及教学内容要严格区分硕士课程与本科课程。要注重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前沿性、研究性,使硕士研究生不仅掌握本课程的基础理论,而且要了解本课程所涉及内容的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要注重对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
3.应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针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特点,教师可采取课堂讲授、讨论式、启发式等形式进行教学改革。要保证课堂讲授的学时,非课堂讲授的内容要做出具体安排,包括内容、形式、学时等。
4.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应进行考试,非学位课可以为考查方式。考试以百分制计分,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考核办法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研究报告、实验等形式。
5.鼓励精简课时,每门课程总学时一般控制在32学时。
6.教学大纲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
二、教学大纲的制订范围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涉及的课程,都要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三、教学大纲编写人员要求
1.学位课
分学科类学位课和公共类学位课。学科类学位课的课程负责人必须由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其人选由本学科学位委员会决定;公共类学位课的课程负责人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其人选由开课二级学院决定; 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编写。
2.非学位课
分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负责人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其人选由开课二级学院决定;学科选修课的课程负责人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其人选由本学科学位委员会决定; 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编写。
四、教学大纲的编写内容
1.中英文课程名称
2.课程代码
3.课程类型
4.开课时间、学时/学分(其中理论与实验课的学时分别注明)
5.面向学科
6.预修课程
7.课程教学方式
8.课程目标、性质和任务
9.教学内容及要求
公共课、学科类学位课、学科选修课程:理论课程授课内容原则上不得与本科课程内容重复,并避免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课程内容的重复。理论课程部分应包括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前沿进展内容,前沿进展内容应占理论课学时的10%,并且在每1~2年对前沿进展的内容进行适时的调整。
10.课程教学学时分配
11.课程考核方式及要求
12.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教学大纲要求文字简练、明确、意思完整,一律用A4纸打印。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格式要求”(附件1)。
五、课程教学大纲审核程序及办法
1.二级学院(学科)应对学科类学位课和学科选修课的教学大纲进行格式的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应专家对其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审核,教学大纲最终经本学科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开课二级学院应对公共类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大纲进行格式的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应专家对其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审核。
2.全部课程教学大纲审核合格后,由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分别汇总,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审核表”(附件2),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格式要求”编辑打印成稿(含电子版,文件名:***课程教学大纲.doc),一并上交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六、其他
1.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一经通过,教师个人不得自行删减教学内容。
2.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列入“浙江科技学院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中。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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