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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2-22 15:11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5〕17号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以及教育部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科院研〔2014〕6号)、《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办发〔2014〕15号)的基础上,针对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来华留学硕士生“)培养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培养目标是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其中学术型来华留学硕士生要求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硕士生要求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本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独立开展专业工作的职业能力。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学习年限。全日制来华留学硕士生采用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2—3年。
      第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由于在校期间所做课题或学位论文的需要,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学习与住宿费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及留学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管中心”)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即5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及学分规定
      第四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课程由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学位课、学科选修课以及专业实践环节等部分组成,上述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学分要求在各学科培养方案中注明,由培养学院和留管中心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学术型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应修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7学分,其中专业实践环节3学分;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应修总学分及对学位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的学分要求参照我校各专业学位国内研究生的培养规定要求。
      第六条 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公共课程学分如不足,可用其他专业课程学分替代。
      第七条 《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共计2个学分,32个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本科学历阶段学过《中国概况》课程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可申请免修,可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
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政治理论课为公共学位必修课,学分和学时根据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免修。
来华留学硕士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汉语》为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必修课。共计4学分,64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来华留学硕士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新五级1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来华留学硕士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设置和考核以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各学科的实际需要加以实施。
      第九条 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入学时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汉语水平应达到HSK新四级180分及以上,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汉语水平应达到HSK新四级195分及以上。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具体标准由留管中心认定)。
第四章 培养过程
       第十条 导师负责制
(1)为保证培养质量,来华留学硕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负责制订来华留学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完成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共建学科(学位点)组织相关导师进行集体指导。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进行与生源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选题。
(2)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者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并报留管中心备案。入学一年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3)各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硕士生可同时配备校外导师,要求参照我校各专业学位国内研究生的培养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1)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科培养方案应符合我校已有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各培养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根据我校相关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本规定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分课程学习部分、实践环节部分和学位论文部分。
(2)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课程大纲由开课学院制订并报培养学院审核,学科学位课和学科选修课的教学课程大纲由培养学院制订;学位论文研究方案,由培养学院制订;所有培养方案须报研究生处审核并报留管中心备案。
(3)来华留学硕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来华留学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并制订个人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与实践环节计划、学位论文研究计划),经学位点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实施。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
(4)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学习计划由开课学院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科学位课和学科选修课学习计划由培养学院组织实施。承担来华留学硕士生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习指导,包括选课、补考、重修、加修、缓考以及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使用等指导。
       第十二条 成绩管理
(1)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成绩评定等按《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办发〔2014〕15号)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成绩管理事宜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浙科院研〔2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2)来华留学硕士生在校读书期间的成绩单,由培养学院负责对外出具,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盖章。
来华留学硕士生离校之后,其成绩单可由培养学院出具其成绩单并盖章,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盖章,或来华留学硕士生本人直接携带有效证明到学校档案馆开具。
(3)对于联合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其在生源国通过且在培养协议中认证为我校认可的课程的成绩经开课学院和培养学院负责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认定。
(4)对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学生,可采用重修的办法进行,增加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来华留学硕士生本人支付,具体费用标准由留管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培养学院通过学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环节
(1)参加学术活动。来华留学硕士生应积极参加我校公开举行的各种学术活动,学术型来华留学硕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三次学术活动,并应至少做一次学术交流报告。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术报告由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开展。  
(2)中期考核。来华留学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初通过培养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必修环节中文献选读必须在中期考核时检查,开题报告则在中期考核通过后再组织,中期考核细则由培养学院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浙科院研〔2014〕5号)的文件制订和实施,研究生处组织检查。
(3)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通过后,来华留学硕士生进入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阶段,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的要求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文献选题与开题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浙科院研〔2014〕11号)的规定。要求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充分阅读相关的中外文文献,数量不少于20篇,各学科、研究方向须规定其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我国的有关保密规定。来华留学硕士生须在第三学期末前完成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
(4)开题考核。开题报告评审会议由培养学院按研究方向组织进行,本学科和相关学科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评议组,首先由来华留学硕士生做不少于15分钟的前期研究和开题报告的陈述,与会的评议组专家审阅开题报告后给出评议意见(选题是否合适、内容及深度是否恰当等),开题报告和评审意见在评审会后报培养学院审核,相关资料作为学习档案封存保存。论文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学位论文选题的,原则上须重新开题。为保证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各培养学院应定期对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留管中心和研究生处。
(5)实践环节要求。学术型来华留学硕士生实践环节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浙科院研〔2014〕6号)执行,各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硕士生实践环节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按照对应的我校各专业学位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规定要求。
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业绩要求。原则上符合下列研究成果业绩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生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来华留学硕士生一般应发表(含录用)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获得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除外)。特殊情况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特点审定,报学校核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答辩审批材料及决议等用中文书写并存档,并附英文副本。学位论文摘要应中英文对照撰写,答辩时使用中文或英文。
      第十六条 中文授课专业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必须使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可用汉语或英语,用英语撰写的论文需提供中文摘要。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通过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培养各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浙江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的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硕士学位;同时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未达到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者,不授学位。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留管中心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信息上报教育部等教育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培养学院具体负责来华留学硕士生的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审核的初审工作,相关材料和结果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依据《浙江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负责来华留学硕士生的硕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培养学院对每学年度申请授予学位的来华留学硕士生按一定比例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在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及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结束后都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培养学院组织实施,结果报留管中心及研究生处备案。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终止培养:
(1)学位必修课程累计3门次(含补考)不及格者;
(2)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3)由来华留学硕士生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导师及培养学院同意者;
(4)由于学习态度等原因,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对终止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处理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办发〔2014〕1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要求。来华留学硕士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浙科院研〔20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的有关培养工作的事宜参照相应的本校国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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