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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09-29 15:32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2〕3号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授课资格
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成效显著者可适当降低职称、学历要求,但需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学位点提出具体课程的拟聘人员,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定,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二、授课教师基本职责
(一)遵守学校教学规范,认真参与教学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二)严格依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工作,精讲课程内容。
(三)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四)维护课堂纪律,约束授课期间学生的不良行为。
(五)在保证基本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
(六)对所任课程进行深入的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
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一)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目标的基本标准。所有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教学大纲的变更需由学位点提出要求,二级学院提前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于下一个学期执行。
(二)授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和开课一览表,编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授课具体时间安排、授课方式、课外学习要求等内容,授课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须在教学日历上签名。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提供教学日历。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二级学院将教学日历汇总后交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课程安排与调课、停课
  (一)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学科课程由各二级学院安排。授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更改授课时间、地点和内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授课教师,必须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出具书面说明,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授课教师。
   (二)授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授课教师需提前与学生协商补课安排,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审批表》,写明原课程安排、补课安排及调课原因,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授课教师负责将调课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学生。
(三)授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五、教材或主要参考书
   (一)为便于学生预习和复习,授课教师应指定本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鼓励选用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研究生教学用书规划教材”,引导教师自编硕士研究生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材。
(二) 国内外没有适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提供内容较为详实的讲义或参考资料。
(三)以专题报告形式进行授课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每一专题开始前一周将相关参考资料提供给学生。
六、课堂管理
(一)授课教师对课堂教学管理负有责任,应有效地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活动,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二)授课教师应严明课堂纪律,若发现有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
(三)对于未进行事先选课的研究生或未办理旁听手续的其他听课人员,授课教师可不予考核,不给成绩。
 (四)若研究生所选课程因故停开,经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录入
   (一)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明确说明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二)所有研究生考试课程对每次考试应准备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难易适当的试题,由开课二级学院抽取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卷备用。条件成熟的课程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三)课程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地评阅试卷。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学位课采用百分制,非学位课若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四)阅卷结束后,授课教师将有本人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把本学院所开课程的成绩单汇总后,一般于当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审核并确认公布,并将有教师签名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份报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五)研究生成绩单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或补录,授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或补录学生考核成绩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试卷或论文,经授课教师本人签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生效。
八、免修、补考、重修和缓考
(一)免修
1.免修条件
(1)英语: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80分以上(其中听力成绩85分以上);通过英语专业四级;托福75分以上;雅思5.5分以上;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75分以上,且面试时听力成绩占听力总分的8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成绩需在有效期内)可以免修公共类学位课程中英语课程。
(2)部分学科课程:参加过相关学科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提出学科课程免修申请。
2.免修审批程序
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科课程免修需经学位点的授课教师考核,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
3.免修成绩
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可不参加课程考核,英语免修成绩登记为80分,学科课程免修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记。
(二)补考:若研究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由开课二级学院安排,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补考合格成绩覆盖其原先不合格成绩。
(三)重修:补考不合格的研究生跟下一届研究生参加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与原课程要求相同。每门课程一般只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其原先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
(四)缓考:原则上研究生课程学习不能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授课教师、导师、学位点、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参加开课学院安排的补考。
九、课程总结
授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该课的意见与要求、今后改进设想、教学方法总结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二级学院可将教学总结作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归档保存,并作为评选优秀课程的重要依据。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课程抽检、评估。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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