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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0-07 15:51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4〕6号






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能够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二章  研究方向
第三条  各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设置若干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的设置应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各学科还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发展自身特色,丰富研究方向内涵,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形成起点高、有特色、成才快的研究生培养环境。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原则上一般为3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前0.5年毕业,其中课程学习1~1.5年,参加科研、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为1.5~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确需延长学习年限或提前毕业,须按《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科院研〔2012〕2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它既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重要保证,又是实现研究生教育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培养方案必须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在德、智、体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应对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
学术型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没有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含没有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院)、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可以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参照一级学科要求执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课程应体现其自主特色。各二级学院按统一格式编制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培养方案的具体制订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科院研〔2012〕1号)。
培养方案公布实施后,要维护其严肃性,如确需调整,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确保培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2学期。硕士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三部分组成,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9学分。
课程设置应突出系统性和前沿性,逐渐与国际接轨。所开课程应有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必须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并应明确规定本课程教学内容、授课计划、教学方式、使用(参考)教材、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学位课。学位课是指获得硕士学位必须掌握最基本的主要课程。
学位课分公共类学位课和学科类学位课。公共类学位课必修,具体如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36学时,其中课内学时32学时,课外学时4学时);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类必选)/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人文社科类必选)(二选一、1学分,18学时,其中课内学时16学时,课外学时2学时);第一外国语(1学分,32学时),第一外国语听说(1学分,48学时);数学类公共课1门(2学分,48学时,工科类必选)。学科类学位课包括学科平台学位课和学科方向学位课,要求不少于12学分,具体课程由各学科自定,每门课一般不超过3学分,48学时。研究生按学分、学科培养要求等条件从已设置的学位课中选取,学位课要相对稳定,考核采用考试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并在培养方案中注明。
第九条  非学位课。非学位课分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根据学科培养要求和研究生本人情况,在导师指导下选学。
非学位课与学位课学分之和大于29分,其中学科选修课学分不少于6学分。
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目的在于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并体现学科间的横向联系,渗透交叉,由研究生处根据情况协调设定。初级德语(2学分,64学时)、论语导读(1学分,16学时)为必须设置的公共选修课,其中16学时按半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待研究生规模扩大后逐步开设其他面向研究生的公共选修课。如学科因特别需求要开设新的公共选修课,须提出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批。
学科选修课
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面向一级学科的全部研究方向,目的在于使硕士研究生能够掌握坚实的专门知识、理论和技术。学科选修课包括学科平台选修课和学科方向选修课,其中学科平台选修课比例大于50%,每门课一般不超过3学分,48学时,要求选修不少于6学分,具体课程由各学科自定。鼓励研究生适当选修跨学科跨方向的课程,并要求研究生至少选修一门跨一级学科的课程。一级学科培养方案的学科平台选修课设置一般不超过 15门,二级学科培养方案的学科方向选修课设置不得超过10门。学科选修课应覆盖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考试形式的选修课成绩均须采用百分制,考查形式的选修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  必修环节。必修环节包括:实践实习(1学分):以教学实践和企业实习为主,累计时间不少于4周,由研究生指导老师确认;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文献综述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开题报告在中期考核通过之后完成;学术报告(1学分):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5次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含各种学科竞赛和设计展览等),其中主讲学术报告至少1次,并提交报告的书面材料。各学科须制定必修环节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至少应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9学分。
具体的学分规定如下:
(一)学位课:                          19学分以上
1.公共类学位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36学时
自然辩证法概论                        1学分/18学时
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二选一)
第一外国语(只开设一个学期)          1学分/32学时
第一外国语听说                        1学分/48学时
数学类公共课(学科定)      2学分/48学时/工科类必选
2.学科类学位课                          12学分以上
学科平台课和学科方向课
(学科平台课比例≥50%)                    
(二)非学位课:                        
1.分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                  
(至少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
2.学科选修课                             6学分以上
3.非学位课与学位课学分之和            29学分及以上
(三)必修环节:                            
1.实践实习
以教学实践和企业实习为主             1学分/4周以上
2.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                         1学分
3.学术报告                                   1学分
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
(含学科竞赛和设计展览)
主讲学术报告一次及以上(须提交报告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课程开设、调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课程开设。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本二级学院开设课程,各学科开设的课程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公共类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处和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开设,学科类学位课和学科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开设。
在制订或调整课程设置时,由二级学院确定课程授课教师,二级学院根据教师授课基本条件对教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课程调整。课程调整仅限于学科选修课。
(一)课程取消。培养方案中,连续两年无人选修或选修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最低要求的课程,予以取消。
(二)课程增设。如因学科方向发展确需新增课程,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主讲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由二级学院完成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试讲听课等审核环节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入下学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
第十四条  课程开设要求
(一)授课教师开设课程数量要求。同一教师在不同学科方向独立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一学期同一教师在不同学科方向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二)选课人数要求。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学科选修课少于3人、公共选修课少于10人课程不予开课。达不到选课人数最低要求的课程可采用个别辅导、读书笔记等形式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自学完成。
(三)相同、相近课程整合要求。不同学科方向或不同二级学院要求开设的课程如果相同或相近,由研究生处协调相关二级学院整合开设,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二级学院选修课程。
第七章  培养原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以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及相应的学位论文工作为主要方式,培养学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科学研究方法等。提倡和鼓励相关学科之间交叉和适当的跨学科联合指导,利用多学科资源,拓宽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思想和工作视野。鼓励开展国内外的校际联合培养。强化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要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方式。研究生应更多地参与学术讨论、学术报告等活动。硕士研究生课程所采用的专业教材,应尽量反映本领域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和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中,应突出能力培养,注重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中,对研究生的思想素质、科学道德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
第十八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以及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环节严格管理并加强检查,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章  培养过程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培养计划制订。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与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和研究生处审定后实施。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深化所学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实践在第三学期开始安排,根据学科特色具体可采用专业实践或教学实践等多种形式。
专业实践主要是让研究生熟悉所属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技术规范,培养实践研究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教学实践主要是指面向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如参与授课、指导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
社会实践的安排,必须任务明确,由专人指导。社会实践结束后,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详见附表1),经实践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送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存档,二级学院将《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表2)报送研究生处,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必修环节的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文献选读和开题报告。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必须完成一定数量文献的选读,研究生必须递交文献选读任务书和文献综述等,具体执行按照《硕士研究生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工作实施办法》实施,文献选读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硕士研究生文献选读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研究生处。文献选读作为中期考核检查的一部分,中期考核通过后再进行以下开题报告工作。
开题报告针对的是研究生论文题目,研究生论文选题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文化发展或在学术领域有实际意义,并尽量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进行。
研究生通过文献选读,即系统地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了解国内外科技动态,并对收集的资料做出分析和评述,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法,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论文工作计划,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就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开题报告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结果汇总表》(附表4)报送研究生处。
具体执行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文献选读和开题报告、学术报告等必修环节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文献选读与开题报告这个学分在中期考核通过后完成开题报告才能获得。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各二级学院对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重点依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课程学习情况、必修环节等进行检查。必修环节中文献选读必须在中期考核时检查,开题报告则在中期考核通过后再组织。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内完成,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研究生秘书审核个人培养计划是否符合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检查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研实践等执行情况,导师、二级学院应对学生是否适合进入论文阶段给出明确意见;经秘书、导师、二级学院审核、评价,由二级学院将《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5)报研究生处备案,中期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论据充分;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分析严谨;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论文应有创新性成果。论文要求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凡需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    
学位论文要通过专门软件进行查重,通过查重检查的学位论文方可外送评阅。
学位论文格式参见《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暂行规定》(浙科院研〔2014〕1号)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术成果业绩要求。只有符合下列学术成果业绩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学术成果业绩要求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生至少须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并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含录用)与其研究方向关联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或第二发明人(第一发明人为导师)并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单位,获授权的与其学科关联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各学位点根据学科实际自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最低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论文评阅、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按《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的暂行规定》(浙科院研﹝20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组织两次答辩。
第二十七条  毕业审核。硕士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对于学位论文送审和预答辩已通过但仅学术成果不能达到规定的研究生,按《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的暂行规定》(浙科院研﹝2014﹞1号)第三章的规定可以允许参加答辩,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其学位授予的申请需延至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后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按《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和《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的暂行规定》(浙科院研﹝20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2年内如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补授其硕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按《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浙科院研﹝20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以前文件内容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 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的培养工作规定另行发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
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姓   名 学    号 年级
二级学院 学    科
学    分 研究方向
实践单位 实践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践方式、内容及取得成果: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实践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考查(百分制):         实践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级学院名称(盖章):            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日期:
序号 学  号 姓  名 学科 研究方向 实践成绩 备  注











附表3
            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文献选读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级学院名称(盖章):           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日期:
序号 学  号 姓  名 学科 研究方向 文献选读成绩(百分制) 备  注







                 



附表4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结果汇总表
二级学院名称(盖章):         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     填表人:        日期:
序号 学  号 姓  名 学科 研究方向 开题
是否通过
备  注


附表5                                
                             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级学院名称(盖章):         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    填表人:        日期:
序号 学  号 姓  名 学科 研究方向 中期检查
是否合格
备  注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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