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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09-29 15:32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2〕4号



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硕士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分管领导直接主管,成立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制订学校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和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三)组织开展学校硕士生招生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硕士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学位点开展硕士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实施方案。
(二)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三)负责组织报名、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规范、准确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二级学院成立硕士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硕士生招生目录。
(二)做好硕士生招生宣传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硕士生复试工作,提出拟录取名单。
(四)复查本学院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入学资格。
(五)接受本学院考生申诉,负责对本学院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点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位点的硕士生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参与优质生源的组织工作。
(二)配合本学院做好学位点招生目录的制定工作、参与硕士生复试工作。
(三)完成本学位点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第三章  招生目录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硕士生招生一般按一级学科招生,招生的研究方向根据学位点的培养方案确定。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招生目录,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按当年教育部要求再统一编制,并上报和公布。招生学位点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第十四条 自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进行设置,特殊情况经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学科方向设置。考试内容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编制预计招生人数时,根据预测招生规模、上一年度学位点的录取人数、导师数、科研情况等具体因素进行编制,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根据初试上线考生数、前一年招生人数、学科方向和导师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分配给导师招生名额。
第四章  报名和初试
第十七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和初试工作按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必须提交真实完备的材料信息。凡因考生错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报考、复试或录取,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二级学院在复试前对考生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五章  命题和评卷
第十九条 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自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 命题组织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有关命题人员的教育。试题保密工作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一条  评卷工作
二级学院应选送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教师参加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每门课程必须有两人以上评阅。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规则,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在规定地点集中评阅,并按时完成。
第六章  复试
第二十二条 复试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三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复试分数线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硕士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当年有关规定拟订当年学校复试工作办法。
二级学院按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学位点具体复试方案,并在复试前事先公布。
二级学院按当年学校复试工作办法,确定本学院复试考生名单,并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可按学科总体情况成立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指导老师不少于3人)的若干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复试工作。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等材料不得更改并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复试主要根据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考察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考察是否具备硕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
复试主要方式为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种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实行百分制。复试成绩不合格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章  体  检
第二十九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执行。
第八章  调  剂
第三十条 硕士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以教育部当年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能调剂满硕士生生源,剩余的硕士生招生名额,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调配。
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硕士生录取时,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名额,依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提出各学位点拟录取名单。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做好《录取登记表》的存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考生与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之间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后果由考生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硕士生录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和外籍硕士生的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当年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教育部当年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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