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毕业研究生: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6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研究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
2.各学院进行初审,填报《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至研究生院;
3.学校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申请表》(纸质版)每生1份;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1份;
3.《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有关要求
1.请各学院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统一汇总后报送;
2.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毕业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补报申请,学院审核并出具盖章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补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规定标准执行;
3.请各学院于2026年9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联系人:求少平,电话:0571-85070453,邮箱:yjsy@zust.edu.cn,地址:行政楼223。
附件:1.申请表
2.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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