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科技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含部、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9-35人,其中非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校长、党委书记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学院组织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准,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中1名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其余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根据学校学术发展需要,校长可提议直接聘请校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校学术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或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挂靠负责学科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负责教学、科研和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委员会、科研委员会、人才评价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评议和咨询等工作。今后,根据学术工作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相应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挂靠相应职能部门。
各专门委员会由5-15人组成,其中非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可聘任部分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家,但人数不超过专门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竞争性评审各类项目时可临时设立专家工作组,完成委员会授权的评审、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涉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基层学术组织建设、院(系)设置与调整、学位点建设、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平台建设等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规划和建设方案;
(三)审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
(四)加强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审核学术纠纷、学术失范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五)评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校级优秀学术人才人选、校级学术平台等;
(六)委托或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工作;
(七)审议、修改本章程;
(八)其他相关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人才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规划,评审、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奖项和专业平台等,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二)科研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评审、推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成果奖项、专项基金、学科平台建设项目等,论证有关科研、学科水平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等重要事项,论证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等学术事项,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三)人才评价委员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评议拟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人才计划人选,论证有关教师评价的学术标准和方法等重要事项,讨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制度和举措,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四)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请校内外专家参与,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国内外学术同行认可;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奉献精神,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身体健康,在规定退休年龄前应能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两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五)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因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会同意,予以增补。增补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至少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会同意,也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相关说明材料,一般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委员会审议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校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形成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非委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学术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议和部分审定的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它条件参照第十一条(二)、(三)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非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鼓励由非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执行,最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核准并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院外专家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学位点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等各类项目、成果、平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评审、推荐各级优秀学术人才,承担学院拟引进师资的学术考核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初审工作;
(四)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规章制度;
(五)学院其他相关的重要学术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议事规则可以结合本学院实际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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