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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0-07 15:53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4〕4号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结合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1.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比例为参评对象的20%,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参评对象的80%。
2.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为每生每年12000元,比例为参评对象的10%,二等奖为每生每年10000元,比例为参评对象的30%,三等奖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参评对象的60%。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学风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二级学院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的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各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延长学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工部、研究生处、计财处、纪委、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二级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2.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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