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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0-07 16:02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2〕2号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持《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按本校新生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时间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各二级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同时核查新生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自费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制订培养计划,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2周以内,经导师同意,并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请假2周以上,须再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4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和转专业、转导师。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者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应当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累计因病请假超过4周者;
     (二)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者;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的已婚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者;
     (四)申请创业者;
      (五)委培的研究生经原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者;
      (六)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的4周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需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2周以上而未归的;
      (五)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其他学校攻读学位;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网页公布2周,视同已通知研究生本人。通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对已有毕业学历和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3个月内没有被聘用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六章  学习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5~3年。最低修业年限为2年;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期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 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及论文,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
       经批准出国联合培养或合作科研的研究生,出国期间也算作在学时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作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学校业务鉴定和政治鉴定后加盖公章,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明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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