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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给予李宏辉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2-22 14:11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研〔2015〕15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给予李宏辉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李宏辉,男,1992年2月5日出生,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学号:211403817005。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科院研〔2012〕2号)第十六条第七款中“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以退学”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研究生李宏辉同学提出的退学申请,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同学的户籍关系按有关规定,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浙江科技学院
2015年10月28日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
发:相关学生本人及家长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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