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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2-22 14:13来源:未知 作者:cj

浙科院办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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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的要求,在《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科院研〔2012〕2号)的基础上,针对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二)申请者应具有国外或国内正规大学的学士学位;
(三)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水平,申请文学、教育学、艺术学、设计学类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95分及以上水平;
   (四)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
   (五)英语和汉语双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其英语要求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进入汉语授课课程前,汉语水平应达到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六)对于汉语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 申请者如未能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应提供汉语学习的学时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2. 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研究生;
   3. 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 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且取得学分超过所选课程学分1/2者,可以取得研究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学分;
   5. 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者,作为高级进修生结业,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条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入学申请书》;
(二)经公证后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入学报到时需审查原件;
(三)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由本人所在学校出具预期毕业证明,被录取后须补交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四)汉语水平HSK证书;
(五)已在中国学习的学生,需出示原就读学校的结业证书或在读证明;
(六)护照复印件;
(七)报名费缴纳证明。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按交流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秋季入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至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由各相关二级学院、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共同拟定,待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国际处备案,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在7月底前向申请学生寄发入学通知书和有关签证申请材料,同时备案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按规定交纳学费、教材费、保险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需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思想道德品质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同时核查新生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业务水平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入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按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需办理体检认证手续。体格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由各相关二级学院统一发放。
第九条 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对来华留学研究生分别进行新生始业教育。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学习、学生手册解读、图书馆利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教育;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使用等有关教学方面的教育。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并到各相关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培养、 考核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应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所有课程,按要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另作如下规定:
(一)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中国学生一致。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学分如不足,可用其他专业课程学分替代。
(二)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参照英文授课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
   (三)《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共计2个学分,32个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本科学历阶段学过《中国概况》课程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但需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学分和学时根据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免修。
   (五)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汉语》为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共计4 学分,64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新五级1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不能选修英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自行选择是否选修英语课程。
(六)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以《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加以实施。
(七)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录入到全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
(八) 所有来华留学研究生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应读的课程并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55分为及格),考查课的成绩按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转换关系如下:
百分制 <55 55~60 61~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0 1.0 1.1~1.9 2.0~2.9 3.0~3.9 4.0~5.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0 1.0 1.5 2.5 3.5 4.5
(九)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理论教学课程除规定不能补考外,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做、补考、补答辩。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进行。补考不合格者重修,需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重修费用。
(十) 相关二级学院认为留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他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可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并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十一)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可以申请自修,但重修的课程与其他修读的课程有冲突时,可以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相关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自修期间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十二) 来华留学研究生需要缓修或缓考的,在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完审批手续后,由相关二级学院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十三) 使用外语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来华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十四) 由各二级学院开设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可接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收费参照留学生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如因病不能上课,应当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相关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一周以上由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4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担来华留学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包括选课、补考、重修、加修、缓考以及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等指导,指派专人协助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与留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研究生专业的学习。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执行并将考勤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对出勤率较差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注册和学历注册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其他一切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共同负责。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和转专业、转导师。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者转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并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转学、转专业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累计因病请假超过4周者;
(二)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者;
(三)已婚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者;
(四)申请创业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的4周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需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八)学生在读期间2次出现1学期所修学分不足应修学分1/2情况者。在第1次出现该情况者,由二级学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告,并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其他学校攻读学位;
(十)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十一)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十二)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二十二条  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和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网页公布2周,视同已通知研究生本人。通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处。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退学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五章 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期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来华留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及论文,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来华留学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及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在延长期限内继续享受原有待遇,免缴延期费;未获准同意者和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均应按照相应自费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或开展科研合作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出国期间也算作在学时间。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日期算起。
第三十条  毕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符合《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科院研〔2012〕6号)有关规定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中国法律等原因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将毕业、结业、肄业与申请学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名单一起书面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并报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申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发放。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按照学校研究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处审核盖章。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中文学位证书、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学位论文由各相关二级学院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定。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科院研〔2012〕2号)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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