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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20-04-30 09:15来源: 作者:



浙科院研〔2020〕4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招生考试

保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20年4月28日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保密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组织教师的命题、审题,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和组织教师的阅卷等)以及相关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统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外语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自行命题工作以及相关保密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的组织、考务工作以及相关保密工作;负责做好参加命题审题阅卷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的遴选,并进行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三条 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分管招生的副院长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学院分管副院长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命题审题阅卷教师的遴选、复试的组织、考务工作以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指定两名富有责任心和优秀政治素质的研究生院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命题审题阅卷教师、面试复试专家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五条 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保密要求。特别要加强对命题审题阅卷教师、面试复试专家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六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审题阅卷教师、面试复试专家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促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院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配置防火、防盗、监控、非法侵入报警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两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九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由研究生院从专家库中抽取,同时指定一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命题组组长。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一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用于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研究生院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U盘)从命题开始至研究生考试结束前不得联网。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第十三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由命题组长将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的纸质版、电子版(电子版保存至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U盘内)以及命题传递单、自命题试卷审核表、本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书按规定准时交与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处,并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立即按保密制度要求存入保密室,并将试题袋、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分开保管。

第十五条 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研究生院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自命题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试题专管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和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并经两名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方可将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第二十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胶印版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七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二十四条 保持保密室内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二十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六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经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叁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八章  领取试卷

第三十一条 在入学考试监考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章  阅卷

第三十四条 自命题科目(初试)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自命题科目(复试)答卷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封闭管理。答卷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三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六条 统一评分标准。在阅卷时评卷小组要对照试题的标准答案,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对试卷份数较多的科目要经过抽样试评。

第三十七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三十九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复试面试

第四十条 每个复试小组的面试专家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专家组成由二级学院在面试前临时抽签决定。综合面试得分以复试小组各专家给出成绩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复试小组专家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须交学校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四十一条 在每场考试前,参加该场考试的考生通过随机抽签决定考生参加测试的考场和顺序。整个面试过程中只能出现本人面试序号,不得透露真实姓名、本科就读高校等。

第四十二条 复试面试所有评委、工作人员及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复试场所。复试面试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第十一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到机要局寄送试卷、到考试院领送试卷答卷,途中需有学校专车运送,并设有专门押车人员。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校纪检监察室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加大对招生保密工作人、财、物投入,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加强人员配备,加大招生经费投入和硬件建设,配备专门的场地及保密设施,做好相应防护工作,确保招生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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