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研〔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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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硕导的选聘工作应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以适应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章 硕导遴选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学术道德和工作作风,治学态度严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独立、完整主讲过本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五条 硕导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满40周岁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须有协助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验(新增硕士学位点3年内除外)。 第六条 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近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者理工类教师近5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前3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近5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前3名)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1篇一级期刊论文或SCI、SSCI、A&H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1部学术专著等同于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国内一级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国内核心期刊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最新版),下同。 第七条 近3年内立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项目研究经费:工科类10万元以上,理科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第八条 第四、第五条仅有一项不符合条件,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破格:1.正高级职称;2.理工类教师近5年内立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近5年内立项主持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超过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超过2项;3.近5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前2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4.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近5年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开发具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类产品1项以上;5.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人文社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在SCI二区以上发表学术期刊正刊论文1篇以上。(SCI分区参照《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版)) 第九条 艺术类硕导的遴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对于近两年内引进的海外、港澳台地区人员,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一) 符合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要求; (二) 进校前连续3年以上在海外、港澳台地区学习或工作; (三) 近5年内在一级期刊、SCI(SSCI、A&HCI、E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正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三章 硕导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硕导的选聘每年一次,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由学位点提出推荐意见,学位点所在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资格复核,对公布符合条件者的材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表决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硕导上岗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每年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启动之前,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定当年所辖各学位点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条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者; (二)出现教学事故者; (三)3年内,累计2届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者; (四)长期出国(2年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六)导师考评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者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其硕导资格。 第十七条 暂停招生的硕导,若下一年申请恢复招生需参加正常的上岗确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十九条 申请人同一年只能申报1个一级学科点硕导资格,且兼任硕导资格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点。 第二十条 从校外调入本校前已获得硕导资格或本校在编教师获外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后,可获得硕导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允许聘请校外符合本校硕导资格要求的专家合作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培养研究生者(称第二导师),应在规定时间预先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导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导师协助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签名确认,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须署名为第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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