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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8-01-25 15:48来源: 作者: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吸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作为校外导师的联合培养制度,即“双导师制”。现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外导师聘任的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三)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符合《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认定办法》(浙科院研〔2017〕2号)中相应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或认定条件。对未达到条件的校外人员,破格条件如下(科研成果和业绩均指近5年):

1.学术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

2)第一作者发表权威期刊(浙大版)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JCR一区的SCI/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作为主要完成者(前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第一完成人获得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美术大展三等奖及以上1项。

4)理工类主持科研(技改)项目经费累计500万,人文类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累计150万。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获得国家专利20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0项。

6)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5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制订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5项。

8)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厅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3次。

9)艺术作品入选省部级综合美术展览或在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浙江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3次。

10)上市公司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11)学科及专业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2)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主要负责人。

13)国家级及省部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151”人才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2.专业学位校外硕导,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主持科研(技改)项目累计超过100万。

2)孔子学院、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3)省级及以上设计大赛获奖者。

4)上市公司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5)学科及专业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6)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主要负责人。

7)国家级及省部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151”人才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第二条 校外导师的职责

(一)协助校内导师培养研究生在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技术实践与管理实践活动中的能力。

(二)利用其工作条件和社会资源,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三)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四)定期与校内导师交流培养情况,保证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

校外导师的遴选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认定办法》(浙科院研〔2017〕2号)中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执行。

第四条 校外导师的管理

(一)校外导师在聘任期间由学院统一管理,各学院需及时了解受聘校外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情况。

(二)对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校外导师者,由学院上报研究生处,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在我校的导师资格。

(三)连续3年未参与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校外导师,取消其在我校的导师资格。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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