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12-03 15:53来源:未知
作者:wy
各二级学院、各位考生:
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于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对本校在校学生、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组织一次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以积极防范、制止本校学生及报考考生卷入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及时间安排
诚信考试专项教育的对象包括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时间:2015年12月25日前。
二、组织形式
对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专项教育由各二级学院牵头落实,教育形式自行确定。对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全体考生专项教育由研究生处负责,采取网络告知的方式实施。
三、教育内容
对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专项教育围绕:《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的规定,结合近年内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案例由各校收集整理,参考案例见附件5。
对报考本单位研究生全体考生的专项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醒考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参考内容见附件2、3、4、5。
四、工作要求
诚信教育是提升考试安全意识、构筑考试安全防线的重要抓手,各二级学院要加强领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落实,确保本次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