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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3-12-09 15:10来源:学科建设处 作者:sxz
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12号)的精神,现将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业学位类别范围
本次申请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二、授权点基本条件
1.专业人才需求与招生方面。
(1)所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的人才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前景或相关职业发展状况良好;
(2)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申报单位有吸引优秀生源、保障招生规模的相关政策。
2.培养目标定位方面。
(1)申报单位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理念,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职业导向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现行业针对性,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在机构、制度和经费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3.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方面。
(1)申报单位与相关行(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突出专业学位的特定职业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
(2)申报单位与相关行(企)业共同构建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注重产学结合,突出办学特色;
(3)申报单位有与相关行(企)业长期合作的有效机制和措施,积极引导行(企)业参与培养全过程。
4.质量保障条件方面。
(1)师资条件:有申报单位与行(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申报专业学位授权点有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实行双导师制。
(2)教学条件:有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有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教学模式;有足够的专业文献资料、现代化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条件。
(3)实践基地:有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有全面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专业实践能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并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条件。
三、申报程序
1.申报论证。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二级学院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学位〔2013〕3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通知(浙教电传〔2013〕51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各申报学院要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进行论证和评审。
2.评审推荐。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二级学院以公开答辩方式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评审推荐办法,并全程监督和评审把关。依据评审办法,产生4个拟向省教育厅推荐的学位点并进行排序。
3.公示上报。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加强公示环节,主动接受师生以及社会监督。各申报点材料、评审推荐办法、推荐结果在校内公示7天后上报省学位办。
四、其他事项
1. 报送材料:
(1)《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申报表》(见附件1)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名单,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的论证推荐意见;
(3)提供兼职教师、基地协议、有影响的专业实践活动与成果等佐证材料;
(4)公开答辩材料如PPT等,框架可参考附件2。
2. 截止时间:
请将以上有关材料于2014年12月11日前交送学科建设处。时间紧迫,请各二级学院抓紧落实有关任务。

联系人:申想真
电话:85070293
邮箱:zustxkc@126.com
学科建设处
2013年12月6日
附件1 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申报表 (限内网下载)
附件2 专业学位答辩提纲(仅供参考)(限内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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