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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5-09-16 10:35来源:未知 作者:xyl

        

      为弘扬求实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7.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要求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署名“浙江科技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3.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
    4.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6.严禁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严禁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将浙江科技学院成果变为非浙江科技学院的成果。
    7.严禁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严禁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8.严禁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严禁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严禁伪造、变造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严禁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和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严禁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严禁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严禁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0.严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导师、授课教师、领导、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在各类考试中,严禁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2.严禁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13.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研究生申诉权的原则。
    2.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直至取消学位等处理。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导师公开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5.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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