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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6-12-27 10:25来源:未知 作者:XYL

     

浙江科技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学风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2.所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者;
5.未按规定时间交费注册者。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处、计财处、纪委、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科秘书、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主任负责审核,并应于评审前向所在单位公布,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从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本科阶段的科研成果及社会实践等综合能力三方面评审;对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从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及科研创新等四个方面评审。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须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细化要求。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条 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研究生对二级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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