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校研究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困难补助,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困难补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减轻研究生本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 凡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思想品行良好,无违纪处分,原则上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学习和生活中特别困难并符合申请特困补助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于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二)父母均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三)家中直系亲属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四)家中兄弟姐妹多人同时上学,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五)其他经认定的应该给予特困补助的情况。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特困补助为2000-4000元,一次性支付。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临时出现的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又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出研究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直系亲属病故等突发性事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
(三)进校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生活用品;
(四)其他经认定应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临时困难补助为1000-3000元,一次性支付。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
第十条 凡符合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审批表》(见附件),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审查核定后,把名单和金额上报计财处,由计财处将补助金额打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补助标准的,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研究生困难认定程序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制度(试行)》)(浙科院 学生处〔2007〕23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三)学习不努力,本学年中有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七)有其他经济信用不良记录者。
第十二条 在申请及评定工作中,应公正合理,研究生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凡弄虚作假与徇私舞弊者,取消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困难补助之后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学 号 | 学 院 | 生源地 | |||||
专 业 | 导 师 | ||||||
家庭地址 | 手机号码 | ||||||
家庭电话 | 月生活费 | ||||||
个人学习 成绩单 |
成绩单附后 | ||||||
个 人 申 请 理 由 |
本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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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类别 | □特困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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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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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意见 | 经研究决定,建议经济资助 人民币 元, 大写 。 分管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 审批意见 |
同意给予经济资助 人民币 元, 大写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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